◎罄:尽。竹:古代写字的竹简。原指要写的事太多,写不过来。后用来形容罪行极多,写也写不尽。
例顺天府丞刘志选,疏参都督张国纪罪状,罄竹难书。 —— 明 · 文秉《先拨志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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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即使把所有竹子做成竹简,也难以写尽。语或本于后遂用罄竹难书比喻罪状之多,难以写尽。
引《吕氏春秋 · 季夏纪 · 明理》:“此皆乱国之所生也,不能胜数,尽荆越之竹犹不能书。”
《后汉书 · 卷六十六 · 公孙贺传》也有“南山之竹,不足受我辞。”
之说。至《旧唐书 · 卷五十三 · 李密传》:“罄南山之竹,书罪未穷;决东海之波,流恶难尽。”
近擢发难数
反丰功伟绩 寥寥可数